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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原经理叶阔受贿38.1万 二审改判获缓刑

©原创 2021-04-02 11:1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原经理叶阔受贿38.1万元,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叶阔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阜阳中院二审后,判决上诉人叶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维持违法所得38.1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阔,男,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大专文化,1998年9月至2007年2月任颍上县城建局下属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2007年2月至2015年5月任颍上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15年5月至案发任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理。

原判认定:2007年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叶阔在担任颍上县住建局下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监理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8.1万元。

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38.1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一审判决后,叶阔上诉称,一审判决未认定其构成自首,且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过重,其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其从轻、减轻情节,对其改判缓刑。

阜阳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叶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事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叶阔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叶阔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原判对其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维持违法所得38.1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原经理叶阔受贿38.1万元,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叶阔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阜阳中院二审后,判决上诉人叶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维持违法所得38.1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阔,男,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大专文化,1998年9月至2007年2月任颍上县城建局下属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2007年2月至2015年5月任颍上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15年5月至案发任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理。

原判认定:2007年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叶阔在担任颍上县住建局下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监理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8.1万元。

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38.1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一审判决后,叶阔上诉称,一审判决未认定其构成自首,且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过重,其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其从轻、减轻情节,对其改判缓刑。

阜阳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叶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事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叶阔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叶阔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原判对其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维持违法所得38.1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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