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原无为县粮食局东郊粮站站长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粮食收购凭证的方式套取50万元公款私分,又伙同他人通过低价购买粮站回迁面积的方式共同贪污71.106996万元,共同贪污数额累计121.106996万元。3月2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李某某贪污、受贿案的起诉书,更多贪污受贿细节披露。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无为县粮食局东郊粮站站长。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原无为县粮食局东郊粮站站长(以下简称“东郊粮站”)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粮食收购凭证的方式套取50万元(人民币,下同)公款私分,伙同他人通过低价购买东郊粮站回迁面积的方式共同贪污71.106996万元,共同贪污数额累计121.10699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东郊粮站从事粮食收购工作,需先向原无为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报贷款计划,**公司再根据贷款计划分配贷款资金,贷款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至东郊粮站。时任东郊粮站主办会计吴某甲(另案处理)负责贷款申报工作,时任东郊粮站出纳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领取贷款资金并存放于个人账户。到收购粮食时,现场发放粮食收购凭证给售粮人,售粮人凭凭证到何某某处领取售粮款,何某某将凭证收回后支付现金。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授意吴某甲和何某某采取虚开粮食收购凭证的方式,从**公司套取贷款资金,用于账外支出。后吴某甲和何某某采取虚报粮食收购凭证的方式套取50万元存放于何某某个人账户。2004年,吴某甲采取虚报粮食亏损的方式进行平账处理。后李某某、吴某甲、何某某三人将该50万元私分,李某某、吴某甲各分得17万元,何某某分得16万元。
2、2004年,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了东郊粮站地块毛地开发权。2004年8月,广**公司与东郊粮站签订协议,约定由广**公司对东郊粮站所有的水上餐厅和仓库(面积合计1429.42平方米)进行拆迁,按照拆一还一的方式回迁房屋给东郊粮站,回迁房屋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支付拆迁过渡费给东郊粮站。
为了妥善安置工人,原无为县粮食局决定对东郊粮站上述回迁面积中的1048.56平方米面积公开拍卖出售。原无为县粮食局分管资产处置工作的副局长朱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后,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上述面积,再转卖赚取差价。2005年6月28日,朱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别安排赵某某、胡某某参与公开竞拍,最终赵某某以拍卖底价70万元拍得上述面积。朱某某、李某某分别出资35万元共同支付成交价格,朱某某另支付拍卖佣金1万元。
2006年3月,朱某某以赵某某的名义以每平方米1180元的价格将拍得的回迁面积出售给原无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2005年广**公司因拆迁原因将**粮站地块开发权转让给凯**公司)。朱某某、李某某二人从凯**公司领得出售款123.73万元、拆迁过渡费5.794196万元。李某某从中获利29.72325万元,朱某某从中获利28.800946万元。
2020年9月11日,经芜湖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无为县无城东门旭东路1号东郊粮站水上餐厅拆迁返还面积1048.56 平方米总价136.3128万元。
2020年5月29日,无为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李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李某某主动交代了无为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单位50万元公款的事实;伙同他人侵占东郊粮站水上餐厅回迁权益贪污71.106996万元的事实;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5万元贿赂的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1.8万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04年6月份的一天,原承租东效粮站门面房的童某某为请托李某某在其购买该粮站门面房过程中给予关照,送给李某某现金3万元。2008年左右,为感谢李某某在其购买该粮站门面房的过程中给予的关照,童某某再次送给李某某现金2万元。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贪污罪属共同犯罪。现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记者梳理获悉,2021年2月5日,中国检察网发布消息称,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无为县粮食局东郊粮站站长李某某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