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时任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分管财税金融)的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成功帮助开发商尽快办理3372.37万元土地出让金退还手续,受赠一辆越野车。日前,被告人刘某因犯受贿罪,被砀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任砀山县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所长。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尽快办理土地出让金退还手续,向时任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分管财税金融)被告人刘某许诺为其购买一辆价值20万元左右的汽车,4月17日,刘某在开发区管委会班子会议提出按协议将某公司申请的3372.37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原则同意。
4月22日,刘某委托其妹夫在江苏徐州常缘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一辆价值19.85万元的丰田牌越野车,并将订车情况告知了王某某。
4月24日,刘某在某公司退款申请单上签署“退还该笔出让金”的意见,并与王某某约定次日去徐州提车。4月25日王某某携带20万元现金与刘某前往徐州常缘丰田公司支付19.85万元购车款,并将该车注册登记在刘某妹夫名下。4月28日,根据刘某签批意见,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县国库支付中心将3372.37万元全额返还某公司。
2020年3月,宿州市纪委监委通知刘某到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进行谈话。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退缴19.85元至砀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8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将赃款全部退缴,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