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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乱象|无办学资格仍在招生 宿州一教育公司股东被判返还学费 45000元

©原创 2021-03-24 10:5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宿州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解某某投资注册设立的以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等为经营内容的有限公司,解某某为该公司股东。

2018年10月21日,某教育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某教育公司为张某提供课外全科辅导,并承诺确保考入理想的学校(宿州二中)进入高中阶段的学习。

某教育公司先后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10月21日三次收取张某费用合计68480元。后某教育公司因消防未通过验收及未获得办学许可被教育部门责令立即停办。2018年11月11日,解某某将张某转入东方教育学习。

张某认为,解某某在收取自己交纳的培训费用后,因其资质问题停止办学,并将自己转移至东方教育接受培训, 其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合同无效,退还学费。

另查明,解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将某教育公司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解某某注册成立的某教育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依法应获得教育行政机关的办学行政许可,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擅自招生,并与张某订立合同,收取培训费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解某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股东,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未经清算即注销某教育公司,张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债权人主张解某 某返还收取的培训费用于法有据。遂判决张某与解某某订立的合同无效;解某某返还收取张某的培训费用68480元。

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宿州中院认为,某教育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活动,其与张某签订的《宿州市某教育2019年中考全科班签约合同》应属无效。考虑到某教育公司已实际履行了部分辅导义务,张某亦接受了某教育公司安排的部分辅导课程,故某教育公司所收取张某的辅导费用可予适当返 还。遂判决解某某返还收取张某的培训费用45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宿州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解某某投资注册设立的以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等为经营内容的有限公司,解某某为该公司股东。

2018年10月21日,某教育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某教育公司为张某提供课外全科辅导,并承诺确保考入理想的学校(宿州二中)进入高中阶段的学习。

某教育公司先后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10月21日三次收取张某费用合计68480元。后某教育公司因消防未通过验收及未获得办学许可被教育部门责令立即停办。2018年11月11日,解某某将张某转入东方教育学习。

张某认为,解某某在收取自己交纳的培训费用后,因其资质问题停止办学,并将自己转移至东方教育接受培训, 其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合同无效,退还学费。

另查明,解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将某教育公司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解某某注册成立的某教育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依法应获得教育行政机关的办学行政许可,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擅自招生,并与张某订立合同,收取培训费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解某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股东,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未经清算即注销某教育公司,张某作为某教育公司的债权人主张解某 某返还收取的培训费用于法有据。遂判决张某与解某某订立的合同无效;解某某返还收取张某的培训费用68480元。

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宿州中院认为,某教育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活动,其与张某签订的《宿州市某教育2019年中考全科班签约合同》应属无效。考虑到某教育公司已实际履行了部分辅导义务,张某亦接受了某教育公司安排的部分辅导课程,故某教育公司所收取张某的辅导费用可予适当返 还。遂判决解某某返还收取张某的培训费用45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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