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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学生逃课游泳溺亡 法院终审判学校担责50%赔偿39万余元

©原创 2021-03-16 18:5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宿州市埇桥区一学生逃课和同学出去玩耍,后又去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家长将学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了法庭。日前,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学校应担责50%,赔偿397716.5元,池塘管理者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担责10%,支付79543.3元,家长自行担责40%。

13周岁学生逃课游泳不幸溺亡

小明(化名)是宿州市埇桥区某中心学校的一名学生,也是一名单亲少年,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2019年6月11日下午,小明的班主任因事请假,小明与另外三个同学逃课玩耍。

但上课老师并没有将小明等同学逃学的情况报告给学校,也没有告知家长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小明逃学的事情。

小明等人在当日16时39分曾返回学校,其中一人进入校园内推电瓶车,其他人在校门口等待。未到放学时间,中心校也没有人员劝阻小明等人待放学后再离校。

离校后,小明等人一同前往距离学校6公里处的一个池塘中游泳。悲剧发生了,小明因不慎滑至深水区溺水死亡。

事发后,同学报案,经宿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警进行调查,结果为小明身体无其他伤痕,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未经医疗机构抢救,当场死亡。

家长状告学校与池塘管理者,要求赔偿

小明的父亲将学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小明与几名同学旷课一下午,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予以寻找,属严重失职,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明于2019年6月11日下午逃课,学校和上课教师未将此情况告知家长,及时采取解决小明逃学事宜。且在当日下午未到放学时间,小明等人返回校园推电动车,中心校没有人员劝阻小明,导致小明提前离校溺水死亡是主要原因,显然中心校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形,存在过错行为。

此外,涉事池塘周围没有安放警示标志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小明溺水伤亡。

而小明父亲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平时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结合中心校与小明父亲、新城委员会过错程度和本案具体情况,中心校应承担60%的责任,新城委员会承担10%的责任,小明父亲承担30%责任为宜。

一审宣判后,学校和新城管委会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学校担责50%赔偿39万余元

宿州市中院认为,2019年5月,炎热天气将至,未成年人溺水高发期即将到来之际,中心校向包括小明在内的在校学生及家长进行“珍爱生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小明父亲未在承诺书上签字,学校老师采用电话的方式告知,故中心校已经尽到教育义务。从事发时间看,2019年6月11日并非节假日,当天下午小明逃课未归,中心校在未收到小明或其监护人请假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告知小明监护人小明未到校上课的情况,也未试图联系小明,了解其未到校上课的原因,导致小明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是溺亡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上课期间逃课外出,并在无任何防护措施及防护人员的池塘游泳。在中心校已经对小明进行溺水教育的情况下,其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所预料,其对溺水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小明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未能在平时加强对小明的教育,在管理教育上亦存在缺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心校管理上的缺失系是导致小明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从而判令其承担60%责任不当,应酌定为50%为宜,即支付小明父亲397716.5元,新城委员会支付79543.3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宿州市埇桥区一学生逃课和同学出去玩耍,后又去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家长将学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了法庭。日前,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学校应担责50%,赔偿397716.5元,池塘管理者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担责10%,支付79543.3元,家长自行担责40%。

13周岁学生逃课游泳不幸溺亡

小明(化名)是宿州市埇桥区某中心学校的一名学生,也是一名单亲少年,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2019年6月11日下午,小明的班主任因事请假,小明与另外三个同学逃课玩耍。

但上课老师并没有将小明等同学逃学的情况报告给学校,也没有告知家长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小明逃学的事情。

小明等人在当日16时39分曾返回学校,其中一人进入校园内推电瓶车,其他人在校门口等待。未到放学时间,中心校也没有人员劝阻小明等人待放学后再离校。

离校后,小明等人一同前往距离学校6公里处的一个池塘中游泳。悲剧发生了,小明因不慎滑至深水区溺水死亡。

事发后,同学报案,经宿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警进行调查,结果为小明身体无其他伤痕,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未经医疗机构抢救,当场死亡。

家长状告学校与池塘管理者,要求赔偿

小明的父亲将学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小明与几名同学旷课一下午,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予以寻找,属严重失职,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明于2019年6月11日下午逃课,学校和上课教师未将此情况告知家长,及时采取解决小明逃学事宜。且在当日下午未到放学时间,小明等人返回校园推电动车,中心校没有人员劝阻小明,导致小明提前离校溺水死亡是主要原因,显然中心校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形,存在过错行为。

此外,涉事池塘周围没有安放警示标志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小明溺水伤亡。

而小明父亲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平时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结合中心校与小明父亲、新城委员会过错程度和本案具体情况,中心校应承担60%的责任,新城委员会承担10%的责任,小明父亲承担30%责任为宜。

一审宣判后,学校和新城管委会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学校担责50%赔偿39万余元

宿州市中院认为,2019年5月,炎热天气将至,未成年人溺水高发期即将到来之际,中心校向包括小明在内的在校学生及家长进行“珍爱生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小明父亲未在承诺书上签字,学校老师采用电话的方式告知,故中心校已经尽到教育义务。从事发时间看,2019年6月11日并非节假日,当天下午小明逃课未归,中心校在未收到小明或其监护人请假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告知小明监护人小明未到校上课的情况,也未试图联系小明,了解其未到校上课的原因,导致小明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是溺亡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上课期间逃课外出,并在无任何防护措施及防护人员的池塘游泳。在中心校已经对小明进行溺水教育的情况下,其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所预料,其对溺水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小明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未能在平时加强对小明的教育,在管理教育上亦存在缺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心校管理上的缺失系是导致小明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从而判令其承担60%责任不当,应酌定为50%为宜,即支付小明父亲397716.5元,新城委员会支付79543.3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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