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12日,黄山市歙县法院消息,3月11日,该院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的被执行人张某做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系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二人为初中同学关系。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从汪某处,以赊账的方式领取装修装饰材料,累计货款17万元,张某先后支付了5万余元,余款未再支付,汪某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汪某于2021年3月初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联系张某未果,遂于3月11日前往张某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柏树新村的家中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在执行法官向张某释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出示拘传票时,张某突然情绪失控,撕毁拘传票扔在地上,并称:“我是屯溪人,不归歙县管”,态度十分恶劣。在执行法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张某仍未认识到自身错误。同行的执勤法警将张某就地控制,依法将其强制带回歙县法院作进一步处理。
鉴于张某的上述行为,歙县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在羁押室的张某,面对处罚,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写下悔过书,主动联系亲属履行了全部案款,及代缴了全部罚款,并申请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鉴于张某积极悔过,并有婴儿需要哺乳的特殊情形,最终歙县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未实际拘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