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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朋友不爱锁车 男子竟盗窃其轿车自用

©原创 2021-03-07 18:0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杭某某了解到朋友李某某有不锁车的习惯,2020年7月底,杭某某将李某某的一辆蓝色三厢轿车盗走。3月5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盗窃案起诉书。

被告人杭某某,男,1993年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其与明光市居民李某某是朋友关系,杭某某平时了解到李某某有不锁车的习惯。2020年7月29日夜,杭某某到明光市一家“汽车生活馆”欲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辆自用,次日早晨5时许,杭某某将李某某的一辆蓝色三厢轿车盗走。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价值13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杭某某了解到朋友李某某有不锁车的习惯,2020年7月底,杭某某将李某某的一辆蓝色三厢轿车盗走。3月5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盗窃案起诉书。

被告人杭某某,男,1993年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其与明光市居民李某某是朋友关系,杭某某平时了解到李某某有不锁车的习惯。2020年7月29日夜,杭某某到明光市一家“汽车生活馆”欲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辆自用,次日早晨5时许,杭某某将李某某的一辆蓝色三厢轿车盗走。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价值13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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