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1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号发布安徽省2021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操作办法。2021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时段为2021年3月26日10:00至3月31日16:00。具体如下:
一、招生对象
安徽省省属普通高校(以及经过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成人高等院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
安徽省高校毕业的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
二、报名、志愿填报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21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时段为2021年3月26日10:00至3月31日16:00。
(二)报名办法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电脑登录zsbbm.ahzsks.cn,注册后绑定微信号和手机号码。按照报名页面指引,完成信息填报、微信小程序采像、缴费等报名流程。考生自主选择报考一所本科院校的一个招生专业。
退役士兵须在报名系统中勾选“义务兵役”或“志愿兵役”项,并按照要求使用微信小程序上传相对应的退役证明等材料。
所有信息填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志愿信息一旦提交,考生将不得修改。
考生填报的信息实行承诺制,考生本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填报虚假信息获取考试录取资格的,经查实,取消专升本报名考试资格,并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具体报名流程及公共课成绩查询通知见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填报完成后,报名系统即时生成考生号。考生务必随时关注微信小程序,查询报考信息,资格审核状态及招生院校发布的接受调剂通知等信息。
(三)非应届毕业退役士兵报名
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非应届毕业退役士兵须联系原毕业高职(专科)院校,由原毕业院校审核其报名资格,填写《普通高校专升本考生学籍表》报省考试院后,方可登陆网站报名。
(四)资格审核
毕业院校安排专人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核内容为考生是否能如期毕业、考生上传的照片、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限制升学考生(如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照片及证明材料有误的,由毕业院校通知考生修改。
毕业院校资格审核与考生报名同步进行。毕业院校应及时完成资格审核,并及时通知审核未通过考生。审核截止时间为4月1日12:00。
(五)缴费
报名考试费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文件核准的120元/生标准缴纳。考生在基本信息填报完成且在毕业院校资格审核通过后,再次登录报名网站,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扫描二维码缴费,逾期未缴费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缴费截止时间4月2日17:00。
三、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分值
考试科目分省考试院组织的统考科目和由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课科目两大类。招生考试实行“2门公共课(各150分)+2门专业课(各150分)”的测试方式,考试科目分文理科,文科2门公共课为“大学语文+英语”,理科2门公共课为“高等数学+英语”,2门专业课为高职(专科)阶段专业课程。公共课由省考试院组织进行统考。专业课由高校自主命题或开展联合命题,并组织考试。
招生院校确定招生专业统考科类、专业课考试科目,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二)考试时间
专业课考试时间:2021年4月18日。具体时间和要求见招生院校招生章程。
(三)考试地点
公共课考试地点原则上设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市,考点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专业课科目考试考点设在各招生院校。
四、划线
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数和考生成绩等因素,省考试院划定公共课考试合格分数线。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公共课考试成绩单独划线。
专业课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五、成绩查询
公共课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省考试院网站查询。
六、查分查卷
考生对自己的统考科目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到考点所在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成绩复核范围为非选择题部分的错统、漏统、漏改。
专业课查分查卷办法由各招生院校确定,并在章程中公布。
七、录取
各招生院校按照教育厅相关文件及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
经招生院校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录取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在本校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后,方可正式向考试院报送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招生计划有缺额的院校,在规定时间发布第一轮接受调剂通知。未被录取的线上考生,按照各招生院校调剂方案申请调剂一所本科院校的一个专业。按照招生院校公布的录取规则统一录取。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调剂。
根据第一轮调剂后计划完成情况,可进行第二轮调剂,具体时间安排和办法在省考试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八、有关鼓励政策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职(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高〔2020〕2号)和《关于做好大中专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通知》(皖征〔202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