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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查处一起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牛肉案 当事人被罚 27万多元

©原创 2021-03-01 17:2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1日,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号公布一起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宿州查处张某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肉制品案,当事人张某被罚款 271625 元。

2020年12月23 日,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对位于祁县镇浍水路北段路东侧某民宅内牛肉加工作坊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正在加工牛肉。经进一步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有外文标注字样的标签及包装箱。当事人张某无法提供从事牛肉加工的相关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也无法对上述牛肉产品说明进货来源和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毒证明等资料。

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作坊的涉案牛肉、牛附产品、疑似国外牛产品包装物标识及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查封, 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卫健部门通报,对该批冷链食品及包装物采样进行了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及办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 2019 年 8月开始从事牛肉及牛附产品的卤制加工,2020年4月份、10月份,当事人通过微信等方式购进各类牛肉制品2175公斤。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上述牛肉制品供货者的经营许可材料及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本案货值金额54325元。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行为。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相关牛肉制品;

2.罚款 271625 元。同时,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无中文标识的包装物及标签,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鉴定,部分包装箱可能用于盛放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1日,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号公布一起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宿州查处张某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肉制品案,当事人张某被罚款 271625 元。

2020年12月23 日,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对位于祁县镇浍水路北段路东侧某民宅内牛肉加工作坊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正在加工牛肉。经进一步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有外文标注字样的标签及包装箱。当事人张某无法提供从事牛肉加工的相关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也无法对上述牛肉产品说明进货来源和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毒证明等资料。

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作坊的涉案牛肉、牛附产品、疑似国外牛产品包装物标识及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查封, 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卫健部门通报,对该批冷链食品及包装物采样进行了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及办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 2019 年 8月开始从事牛肉及牛附产品的卤制加工,2020年4月份、10月份,当事人通过微信等方式购进各类牛肉制品2175公斤。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上述牛肉制品供货者的经营许可材料及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本案货值金额54325元。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行为。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相关牛肉制品;

2.罚款 271625 元。同时,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无中文标识的包装物及标签,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鉴定,部分包装箱可能用于盛放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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