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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8万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铜陵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成龙获刑6年半

©原创 2021-02-24 11:5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办理,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予以关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8.019万元,此外,还收受其高档烟酒、接受宴请等,充当当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日前,安庆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决王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零一百九十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受贿18万余元,且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

判决书显示,王成龙,男,汉族,1958年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2005年6月任安徽省铜陵县公安局局长,2009年11月任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201O年7月至2018年1月任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县级)。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成龙先后在担任铜陵县公安局局长、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办理、施工环境保障,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予以关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8.019万元,其中人民币现金共计16.6万元、欧元0.1万元、购物卡0.6万元。

此外,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成龙身为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明知章某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职权为其站台撑腰、阻挠查处、通风报信,收受其高档烟酒,接受其安排的宴请、旅游,充当章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一审获刑六年半,二审维持原判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成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0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12.619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龙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人王成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章某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利用其职权进行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成龙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零一百九十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成龙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成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办理,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予以关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8.019万元,此外,还收受其高档烟酒、接受宴请等,充当当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日前,安庆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决王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零一百九十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受贿18万余元,且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

判决书显示,王成龙,男,汉族,1958年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2005年6月任安徽省铜陵县公安局局长,2009年11月任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201O年7月至2018年1月任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县级)。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成龙先后在担任铜陵县公安局局长、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办理、施工环境保障,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予以关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8.019万元,其中人民币现金共计16.6万元、欧元0.1万元、购物卡0.6万元。

此外,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成龙身为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明知章某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职权为其站台撑腰、阻挠查处、通风报信,收受其高档烟酒,接受其安排的宴请、旅游,充当章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一审获刑六年半,二审维持原判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成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0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12.619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龙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人王成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章某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利用其职权进行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成龙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零一百九十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成龙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成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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