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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且为给儿子北京买房挪用公款 潜山市一干部一审获刑

©原创 2021-02-24 11:1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又为凑钱给儿子在北京买房,挪用30万元公款。潜山市档案馆原馆长李玉书一人犯数罪,日前,被潜山市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潜山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随案移送到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二十五万四千二百元,由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2021年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玉书在任潜山县王河镇党委书记、潜山县砂石管理局局长(县砂石管理总站站长)和潜山市(县)物价局局长期间,收受安徽潜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等17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和加油卡,合计人民币254200元。

此外,李玉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潜山县王河镇党委书记兼王河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玉书拟在北京为其子购房,但资金不足。李玉书为了凑足购房所需资金,于2013年9月11日向王河指挥所出具借款300000元借条(借条指定收款人账户为李玉书妻子的银行账户),经时任王河镇镇长兼王河指挥所指挥长签字审批。同日,王河镇财政所报账员据此借条开具300000元转账支票,收款人为李玉书妻子。2013年9月20日,该300000元转给其子用于购房。

2014年10月7日,李玉书现金缴款285000元至王河指挥所账户,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并于离任王河镇前后分三次将个人垫付的合计16000余元票据交到王河镇财务人员处报销,并告知财务人员将其中的15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李玉书领取了剩余的1000余元。至此,李玉书已全部归还从王河指挥所所借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王河镇镇长、党委书记、砂石总站站长(砂石管理局局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合计人民币254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担任王河镇党委书记兼王河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0000元为其儿子购房,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玉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玉书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书的赃款已被全部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又为凑钱给儿子在北京买房,挪用30万元公款。潜山市档案馆原馆长李玉书一人犯数罪,日前,被潜山市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潜山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随案移送到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二十五万四千二百元,由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2021年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玉书在任潜山县王河镇党委书记、潜山县砂石管理局局长(县砂石管理总站站长)和潜山市(县)物价局局长期间,收受安徽潜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等17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和加油卡,合计人民币254200元。

此外,李玉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潜山县王河镇党委书记兼王河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玉书拟在北京为其子购房,但资金不足。李玉书为了凑足购房所需资金,于2013年9月11日向王河指挥所出具借款300000元借条(借条指定收款人账户为李玉书妻子的银行账户),经时任王河镇镇长兼王河指挥所指挥长签字审批。同日,王河镇财政所报账员据此借条开具300000元转账支票,收款人为李玉书妻子。2013年9月20日,该300000元转给其子用于购房。

2014年10月7日,李玉书现金缴款285000元至王河指挥所账户,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并于离任王河镇前后分三次将个人垫付的合计16000余元票据交到王河镇财务人员处报销,并告知财务人员将其中的15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李玉书领取了剩余的1000余元。至此,李玉书已全部归还从王河指挥所所借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王河镇镇长、党委书记、砂石总站站长(砂石管理局局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合计人民币254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担任王河镇党委书记兼王河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0000元为其儿子购房,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玉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玉书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书的赃款已被全部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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