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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明确:2021年仍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原创 2021-02-06 11:0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关于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2017年1月1日零时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禁放范围内燃放、经营烟花爆竹。 今年铜陵市将继续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自2017年1月1日铜陵市实施禁放工作以来,铜陵市禁放区域内保持了“零燃放”的良好成效,为改善铜陵市大气质量、优化城市环境,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禁放工作战果,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97号),以及《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2019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加大禁放工作力度,扩大城区禁放范围,加强重点区域管理,提升禁放工作水平。

铜陵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

一是铜官区全域(包括托管的经开区管委会西部园区所属社区、村);

二是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村,普农集团移交到郊区的社区;

三是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新桥办事处隶属社区;

四是枞阳县县城建成区。郊区周潭镇、陈瑶湖镇、老洲镇,义安区西联镇、枞阳县横埠镇隶属各村纳入重点管理区域。县区政府对纳入禁放重点管理的区域强化源头管控,摸清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底数和库存数量,逐户登记造册;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的,责令停止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以及花圈店、鲜花礼品店、副食日杂店等进行全面清理,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除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殡仪馆、公墓等公共 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铜陵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对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阻的,对宾馆、酒店等单位处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对宾馆、酒店等单位处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余国章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关于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2017年1月1日零时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禁放范围内燃放、经营烟花爆竹。 今年铜陵市将继续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自2017年1月1日铜陵市实施禁放工作以来,铜陵市禁放区域内保持了“零燃放”的良好成效,为改善铜陵市大气质量、优化城市环境,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禁放工作战果,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97号),以及《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2019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加大禁放工作力度,扩大城区禁放范围,加强重点区域管理,提升禁放工作水平。

铜陵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

一是铜官区全域(包括托管的经开区管委会西部园区所属社区、村);

二是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村,普农集团移交到郊区的社区;

三是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新桥办事处隶属社区;

四是枞阳县县城建成区。郊区周潭镇、陈瑶湖镇、老洲镇,义安区西联镇、枞阳县横埠镇隶属各村纳入重点管理区域。县区政府对纳入禁放重点管理的区域强化源头管控,摸清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底数和库存数量,逐户登记造册;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的,责令停止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以及花圈店、鲜花礼品店、副食日杂店等进行全面清理,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除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殡仪馆、公墓等公共 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铜陵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对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阻的,对宾馆、酒店等单位处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对宾馆、酒店等单位处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余国章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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