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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芜湖市公路局一驾驶员行贿受贿二审获刑9年3个月

©原创 2021-01-30 00:0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原芜湖市公路局聘用人员周纯利用影响力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原审被告人周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宣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纯系芜湖市公路局聘用驾驶员,先后伙同王泽兵、张勇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帮助超限超载货车逃避路警执法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周纯通过人际关系、请吃、贿赂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公路、交警等少数治超执法人员,形成密切关系,从执法人员处获取治超上路执法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提供给有“需求”的超限超载车主、驾驶员,帮助其逃避查处,如果被查处,则帮助降低处罚或不处罚;周纯按照每车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所谓“信息费”。为使向其交费的车辆有辨识度,周纯将交费车辆组成车队,不同时期发放印有“鑫荣公司”、“1”、“P”等字样的标识牌,便于相关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周纯等人逐步在G329和G205等治超执法区域内形成一定“影响力”,被查处或尚未被查处的超载超限车主、驾驶员为降低被查处的几率或避免受罚,通过部分执法人员或交费车主、驾驶员介绍,主动向周纯等人缴纳相关“信息费”。经司法会计审核,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纯非法收取上述相关费用达315.69万元以上。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纯通过向在G329治超站从事查超工作的何剑波(已判决)行贿27.4万元,从何剑波处获取治超出警信息,帮助其“车队”逃避处罚。被告人周纯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一般通过何剑波打点参与治超的有关人员,标准为每节每人500元,其中给何剑波个人的过节费每年约2000元,共计1.2万元。被告人周纯以每年约1.8万元标准送给何剑波钱款,共计10.8万元。2015年起,被告人周纯向何剑波承诺,每介绍一台车加入其“车队”,给何剑波好处费350元。何剑波介绍的货车平均每月约10台,所支付费用每年约38500元(年计费11个月),累计达15.4万元。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纯为让其“车队”不被G205治超站查处或从轻处罚等有关事项,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春节所在月份2000元)给芜湖交警支队弋江一中队原中队长梁松、辅警付文艳(均另案处理)好处费;以结婚随礼和“慰问费”为由单独给付文艳2000元,一年三节给梁松购物卡8000元,另给付梁松、付文艳2500元。前述数额累计达8.15万元。

被告人周纯利用其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通过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车主、驾驶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车主、驾驶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周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纯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纯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由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审核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原芜湖市公路局聘用人员周纯利用影响力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原审被告人周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宣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纯系芜湖市公路局聘用驾驶员,先后伙同王泽兵、张勇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帮助超限超载货车逃避路警执法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周纯通过人际关系、请吃、贿赂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公路、交警等少数治超执法人员,形成密切关系,从执法人员处获取治超上路执法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提供给有“需求”的超限超载车主、驾驶员,帮助其逃避查处,如果被查处,则帮助降低处罚或不处罚;周纯按照每车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所谓“信息费”。为使向其交费的车辆有辨识度,周纯将交费车辆组成车队,不同时期发放印有“鑫荣公司”、“1”、“P”等字样的标识牌,便于相关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周纯等人逐步在G329和G205等治超执法区域内形成一定“影响力”,被查处或尚未被查处的超载超限车主、驾驶员为降低被查处的几率或避免受罚,通过部分执法人员或交费车主、驾驶员介绍,主动向周纯等人缴纳相关“信息费”。经司法会计审核,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纯非法收取上述相关费用达315.69万元以上。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纯通过向在G329治超站从事查超工作的何剑波(已判决)行贿27.4万元,从何剑波处获取治超出警信息,帮助其“车队”逃避处罚。被告人周纯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一般通过何剑波打点参与治超的有关人员,标准为每节每人500元,其中给何剑波个人的过节费每年约2000元,共计1.2万元。被告人周纯以每年约1.8万元标准送给何剑波钱款,共计10.8万元。2015年起,被告人周纯向何剑波承诺,每介绍一台车加入其“车队”,给何剑波好处费350元。何剑波介绍的货车平均每月约10台,所支付费用每年约38500元(年计费11个月),累计达15.4万元。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纯为让其“车队”不被G205治超站查处或从轻处罚等有关事项,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春节所在月份2000元)给芜湖交警支队弋江一中队原中队长梁松、辅警付文艳(均另案处理)好处费;以结婚随礼和“慰问费”为由单独给付文艳2000元,一年三节给梁松购物卡8000元,另给付梁松、付文艳2500元。前述数额累计达8.15万元。

被告人周纯利用其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通过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车主、驾驶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车主、驾驶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周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纯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纯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由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审核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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