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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行政学院一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一审获刑三年半

©原创 2021-01-21 13:0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徽行政学院后勤中心工作人员占路娟在担任安徽行政学院后勤集团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21.2145万元,数额巨大。挪用公款66万元用于买卖股票。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占路娟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占路娟负责收取安徽行政学院西校区的校园卡充值款。在此期间,占路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安徽省行政学院后勤集团西区校园卡机房与后勤集团财务部不对账的管理漏洞,多次修改校园卡机房提供的月报表数据、隐匿向校园卡机房开具的现金收据,将21.2145万元的充值款非法占为己有。

2010年11月26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占路娟负责安徽行政学院西校区的门面房房租和水电费的收取及上交工作。在此期间,占路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对账的时间差,多次将收取的部分公款转入其尾号为3975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再转入其证券公司账户买卖股票,使用一段时间后再转出上交安徽行政学院集团财务部入账。经核算,占路娟先后累计挪用公款66万元用于买卖股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占路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占路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占路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徽行政学院后勤中心工作人员占路娟在担任安徽行政学院后勤集团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21.2145万元,数额巨大。挪用公款66万元用于买卖股票。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占路娟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占路娟负责收取安徽行政学院西校区的校园卡充值款。在此期间,占路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安徽省行政学院后勤集团西区校园卡机房与后勤集团财务部不对账的管理漏洞,多次修改校园卡机房提供的月报表数据、隐匿向校园卡机房开具的现金收据,将21.2145万元的充值款非法占为己有。

2010年11月26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占路娟负责安徽行政学院西校区的门面房房租和水电费的收取及上交工作。在此期间,占路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对账的时间差,多次将收取的部分公款转入其尾号为3975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再转入其证券公司账户买卖股票,使用一段时间后再转出上交安徽行政学院集团财务部入账。经核算,占路娟先后累计挪用公款66万元用于买卖股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占路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占路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占路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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