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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索取七人财物86.2万元 南陵县一主任科员一审获刑三年

©原创 2021-01-13 15:5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南陵县人防办综合科原主任科员万运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七人所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2120元。日前,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运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被告人万运海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862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告人万运海持有的老古坊白酒15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万运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书显示,被告人万运海,男,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南陵县人防办综合科原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0日,经南陵县建设委员会党委会研究,被告人万运海担任县人防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后因机构改革,于2011年3月8日,经南陵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被告人万运海任行业管理科科长。2016年11月15日经县住建委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万运海不再担任行业指导服务科科长,并作关系和岗位保留在综合股。

万运海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其主要职责是经办县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在建人防工程日常监督、参与人防工程验收等工作。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万运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日常监督、验收等方面接受居某、陶某等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居某、陶某等七人所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21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运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2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万运海被侦查人员自工作场所带回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运海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运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可从宽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南陵县人防办综合科原主任科员万运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七人所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2120元。日前,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运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被告人万运海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862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告人万运海持有的老古坊白酒15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万运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书显示,被告人万运海,男,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南陵县人防办综合科原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0日,经南陵县建设委员会党委会研究,被告人万运海担任县人防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后因机构改革,于2011年3月8日,经南陵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被告人万运海任行业管理科科长。2016年11月15日经县住建委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万运海不再担任行业指导服务科科长,并作关系和岗位保留在综合股。

万运海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其主要职责是经办县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在建人防工程日常监督、参与人防工程验收等工作。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万运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项目日常监督、验收等方面接受居某、陶某等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居某、陶某等七人所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21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运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2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万运海被侦查人员自工作场所带回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运海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运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可从宽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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