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以承兑汇票为幌子,用高额利息引诱,广德男子杨某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勉强维持。在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真实财务状况,以帮人做“过桥贷”为名诈骗公私财物,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1月12日从广德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对杨某定罪及量刑,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4812万余元,返还各集资参与人;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459万余元,分别返还被害人沈某某、蒋某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某以做承兑汇票为借口,以高额利息引诱,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陈某、李某某等26人借款人民币7484.1855万元,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因资金链断裂到公安机关投案,尚有人民币4812.0655万元本金无法归还。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以帮人做“过桥贷”为名从被害人沈某某手中骗得承兑汇票10张共计人民币190万元,承诺11月25日归还,后沈某某又转给被告人杨某现金人民币291675元。被告人杨某当日将人民币19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息后以人民币1865250元转让给江苏省常州市王某某。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以做承兑汇票生意的名义通过戴某在被害人蒋某某手中骗得人民币240万元承兑汇票,并承诺第二天还清。当日被告人杨某将骗得的8张共计人民币22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息后以人民币215.7万元卖给江苏省常州市的张某某。被告人杨某将两次所骗得的钱款随后立即用以偿还债务并多次提取了现金。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向沈某某偿还了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后于2019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广德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赔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1月12日从广德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20年12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倩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