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检察消息:1月7日下午,经安徽省六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六安市中级法院对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健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收益和涉案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验收、业务承揽、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至2019年,刘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3万余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健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项目、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健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刘健到案后主动交代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自首;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且其认罪认罚并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采纳六安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后,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采用网络视频方式进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健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