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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原二级主任科员朱运松受贿案一审宣判

©原创 2021-01-06 17:3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镜湖检察消息: 近日,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运松(淮南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原二级主任科员)涉嫌受贿罪案一审正式宣判,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运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七万元予以追缴。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运松利用其担任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淮南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员的职务便利,在其经办或者领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或利用其长期被省纪委监委抽调办案形成的职权和地位的便利条件,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27万元,其中未遂340万元。

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运松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并依法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保障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各项权益。经公诉机关全面审查并根据被告人朱运松的认罪悔罪情况,遂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由被告人朱运松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真认罚具结书》。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书。

最终,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镜湖检察消息: 近日,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运松(淮南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原二级主任科员)涉嫌受贿罪案一审正式宣判,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运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七万元予以追缴。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运松利用其担任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淮南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员的职务便利,在其经办或者领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或利用其长期被省纪委监委抽调办案形成的职权和地位的便利条件,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27万元,其中未遂340万元。

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运松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并依法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保障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各项权益。经公诉机关全面审查并根据被告人朱运松的认罪悔罪情况,遂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由被告人朱运松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真认罚具结书》。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书。

最终,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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