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2月22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束某按还款协议支付工人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束某因失信无法注册公司,遂以其父束某和的名义注册了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工艺品公司),从事玩具代加工、生产和销售。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束某拖欠28名工人四个月工资款24.2456万元。期间,工人通过律师与束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分两期给付。束某为表“诚意”,还在劳动监察大队交了1万元还款保证金,但工人工资一直未兑现。2020年7月6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束某于同年7月12日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束某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均未给付工人工资。
工艺品公司成立以来,束某一直以妻子李某和其父束某和的账号作为公司及个人的收支途径。经调取二人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束某自2019年9月至案发的进账总额近200万元。期间,束某多次以归还工人工资名义向亲属借钱,且数额较大。束某将其位于扬州的一处房产抵押变卖,并以其车辆抵押贷款,上述钱款均未用来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9月,束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束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