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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汪松涛受贿 一审获刑六年

©原创 2020-12-25 16:52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滁州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汪松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近期,全椒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松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松涛所退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五万五千元及追回的赃款十七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汪松涛,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松涛于1992年7月毕业分配至合肥市工作(副县级事业单位),先后任工程科副科长、科长、副主任等职;2010年6月至滁州市任职,先后任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市城建办副主任、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滁州市琅琊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199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汪松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施工协调、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原合肥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等17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朱某等17人财物,共计242.5万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松涛在合肥市市政办、滁州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滁州市交通运输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42.5万元、其中索贿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松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已退出全部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滁州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汪松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近期,全椒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松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松涛所退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五万五千元及追回的赃款十七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汪松涛,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松涛于1992年7月毕业分配至合肥市工作(副县级事业单位),先后任工程科副科长、科长、副主任等职;2010年6月至滁州市任职,先后任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市城建办副主任、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滁州市琅琊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199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汪松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施工协调、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原合肥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等17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朱某等17人财物,共计242.5万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松涛在合肥市市政办、滁州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滁州市交通运输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42.5万元、其中索贿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松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已退出全部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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