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今天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长丰县三名男子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非法向他人销售汽油,10月15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年2个月(缓刑1年8个月)不等刑期,并处33.5505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对其违法所得167752.5元予以追缴。
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童某玉伙同其子童某鹏陆续聘用驾驶员朱某松,从山东、河南等地购进汽油、柴油, 在淮南、长丰两地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对外销售,从中牟利。朱某松明知童某玉、童某鹏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仍为其运输汽油、记录账目等。2018年2月20日至2018年11月22日,童某玉、童某鹏累计销售汽油671.01吨,按每吨获利250元计算,共计非法获利16775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玉、童某鹏、朱某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提醒,汽油属于低燃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汽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陈慧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