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0月13日,据寿县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由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士德犯受贿一案,寿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士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刘士德违法所得九十九万六千三百七十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士德在担任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和康复二科负责人期间,利用在筹建和管理康复二科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996377元,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士德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