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刘某在促成医院合作后私下拿回扣,从专家劳务费中抽取“感谢费”,被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违法所得996377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刘某时任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负责筹建康复二科工作,在蚌埠市开会时认识了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二附院)杨某,并与杨某商议以蚌医二附院专家帮扶形式与寿县县医院共建康复二科,利润由寿县县医院和蚌医专家各分成50%。同时,刘某和杨某二人私下约定,杨某从蚌医专家利润分成款(即专家劳务费)中拿出40%作为感谢费付给刘某。此后,刘某向时任县医院院长汇报了蚌医二附院有意与县医院共建康复二科。县医院研究后决定同意与蚌医二附院合作,并决定由刘某负责康复二科管理与运营。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经刘某核算、报批和申请拨款后,寿县县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利润分成款(即专家劳务费)分13笔共计1999675.4元汇入杨某诊所账户。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杨某按照刘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以汇款、转账和存现等方式给予刘某感谢费996377元。刘某将此款项收下后用于个人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担任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和康复二科负责人期间,利用筹建和管理康复二科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9963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
严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