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10月10日消息,一男子不仅醉酒后驾车、闹事,还对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大打出手,并多次冲撞警车。日前,该名被告人朱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6日至27日零时许,朱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自当涂县某小区行驶至位于雨山区湖西南路某食品公司时,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在现场滋事,在场人员随即报警。在接到110指令后,民警杨某、陶某、王某赶往现场处置,处警民警杨某在询问朱某相关情况时,朱某拒不配合,并多次辱骂、威胁杨某。在民警杨某准备采取控制措施时,朱某启动其汽车,将车头对准了杨某等人,随后再一次下车来到杨某身边,多次用手推搡杨某,之后又返回车内驾驶其轿车猛烈撞击处警警车。
朱某在离开现场的过程中,还剐蹭到车前的民警陶某,其后不久,朱某又驾驶该汽车返回现场,再次猛烈撞击警车的尾部,造成警车右前侧和尾部的严重损坏。经鉴定,被撞车辆受损部分价值人民币6574元。
经交警部门现场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朱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88mg/100ml。后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19.5mg/100ml。后朱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朱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两项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有数罪,应执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官提醒
醉驾本就是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朱某不但醉驾闹事,还在民警执行任务时大打出手、冲撞警车,最后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自食苦果。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法过程中遭遇辱骂、动手袭警、对抗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此类案件,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