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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芜湖一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原创 2020-09-22 14:25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9月18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对方某、吴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期间,徐某纠集王某、胡某强等人(均另案处理)设立“茗枫”、“慧鑫”、“慧财”等小贷公司,招募大量社会无业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徐某、王某、胡某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方某、吴某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依仗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其设定好的套路,采用引诱、欺骗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大量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拘禁、殴打、滋扰、威胁、恐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大肆对众多的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吴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9月18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对方某、吴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期间,徐某纠集王某、胡某强等人(均另案处理)设立“茗枫”、“慧鑫”、“慧财”等小贷公司,招募大量社会无业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徐某、王某、胡某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方某、吴某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依仗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其设定好的套路,采用引诱、欺骗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大量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拘禁、殴打、滋扰、威胁、恐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大肆对众多的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吴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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