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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厅官情人数罪并罚 获刑8年6个月

©原创 2020-09-21 21:21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9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邓芳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芳,曾用名眭俊,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燃气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江苏省,现住芜湖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4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三个月,同年7月10日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芳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皖0303刑初383号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光平利用张光平担任芜湖市规划局局长、芜湖市马塘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其与张光平特定关系人的身份,通过张光平担任皖南医学院副院长职务(副厅级)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邓芳与张光平(另案处理)发展成情人关系。邓芳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与张光平共谋,利用张光平担任芜湖市规划局局长、芜湖市马塘区委书记等身份形成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99.9818万元。被告人邓芳又利用其与张光平特定关系人的身份,通过张光平担任皖南医学院副院长的身份形成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87.6696万元。

被告人邓芳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二、被告人邓芳的违法所得387.6514万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芳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院认为:上诉人邓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光平利用张光平担任芜湖市规划局局长、芜湖市马塘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邓芳利用其与张光平特定关系人的身份,通过张光平担任皖南医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邓芳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9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邓芳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芳,曾用名眭俊,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燃气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江苏省,现住芜湖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4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三个月,同年7月10日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芳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皖0303刑初383号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光平利用张光平担任芜湖市规划局局长、芜湖市马塘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其与张光平特定关系人的身份,通过张光平担任皖南医学院副院长职务(副厅级)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邓芳与张光平(另案处理)发展成情人关系。邓芳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与张光平共谋,利用张光平担任芜湖市规划局局长、芜湖市马塘区委书记等身份形成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99.9818万元。被告人邓芳又利用其与张光平特定关系人的身份,通过张光平担任皖南医学院副院长的身份形成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87.6696万元。

被告人邓芳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二、被告人邓芳的违法所得387.6514万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芳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院认为:上诉人邓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光平利用张光平担任芜湖市规划局局长、芜湖市马塘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邓芳利用其与张光平特定关系人的身份,通过张光平担任皖南医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邓芳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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