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六安市叶集居民单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来家吃饭的朋友郭某某已经饮酒,仍然将车辆交由郭某某驾驶,自己乘坐在副驾驶位上,被交警查获后,又被叶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加为犯罪嫌疑人,成为叶集区首例“教唆型”危险驾驶罪共犯。9月7日下午,叶集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说:该院近日对一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的郭某某、单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原来,今年7月27日中午,单某某驾车来到其朋友郭某某家中吃饭。吃饭的时候,郭、单二人喝了些白酒。酒后,单某某明知郭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郭某某驾驶,单某某乘坐于该车副驾驶位。郭某某驾车搭载单某某从家中出发,先后途经六安市叶集区观山路、史河路,当行驶至史河东路公厕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据悉,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单某某构成本案的共犯,遂追加单某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单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鉴于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单某某在本案中属于帮助犯,其二人的行为未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二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该区检察院拟对其二人作相对不起诉。鉴于本案系我区首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9月3日下午,该院专门组织召开对郭某某、单某某不起诉的听证会。会上,郭某某、单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听证员及公安机关代表、值班律师均认为郭某某、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最终,该院依法对郭某某、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叶集检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