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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22年!刘训、刘世红等2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原创 2020-09-05 10:21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训、刘世红等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训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世红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9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6万元至1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8年始,刘训、刘世红在六安市市区、裕安区独山镇网罗成员,后在独山镇开设担保公司、赌场,以高利放贷、暴力打砸等方式,控制当地的赌博业、放贷业,不断吸纳组织成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大量财富,逐步形成以刘训、刘世红为组织者、领导者,王瑞、余明波、王聿运、杨明生、马如强、王聿海、张勇为骨干成员,王贵灵、余道江、侯勇、夏轩同、程锐、何恩龙、田飞飞、张书发、陆大宝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讨要高利贷和插手相关债务纠纷、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奖励,以此笼络人心、强化控制。 

该组织通过有目的、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当地部分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通过暴力行为,致使大量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刘训、刘世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众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训、刘世红等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训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世红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9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6万元至1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8年始,刘训、刘世红在六安市市区、裕安区独山镇网罗成员,后在独山镇开设担保公司、赌场,以高利放贷、暴力打砸等方式,控制当地的赌博业、放贷业,不断吸纳组织成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大量财富,逐步形成以刘训、刘世红为组织者、领导者,王瑞、余明波、王聿运、杨明生、马如强、王聿海、张勇为骨干成员,王贵灵、余道江、侯勇、夏轩同、程锐、何恩龙、田飞飞、张书发、陆大宝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讨要高利贷和插手相关债务纠纷、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奖励,以此笼络人心、强化控制。 

该组织通过有目的、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当地部分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通过暴力行为,致使大量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刘训、刘世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众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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