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寿县男子刘某为发泄私愤,竟然趁上夜班之机火烧工厂。9月2日,寿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安徽龙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68677元。
今年3月31日凌晨1时20分,几名工人正在寿县新桥产业园区的安徽省龙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忙碌着,突然发现堆放半成品的小隔间里冒出火苗,急忙拿着灭火器灭火。可灭火器喷完后,火还在燃烧,就接厂房内的消防栓用水灭火,结果火势猛烈,越烧越大,闻讯赶来的其他工人断掉电后,也一起加入到灭火队伍,到凌晨1时40分,大火仍然没有扑灭,只好打火警电话求助。
当大火被扑灭后,警方勘查现场,发现是人为用打火机将生产车间堆放的无纺布点燃,致该公司的两层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产成品、原材料等大量物品被烧毁,这是一起人为的放火案件。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起火灾给工厂造成损失共计10068677元。警方随后通过监控视频分析,最终锁定嫌疑人为当天上夜班的刘某。
据刘某供认,因为工厂的人经常讲他,加上自己被烫伤就批了一天假,让他不爽。案发当天晚上吃夜宵的时候,有了放火的想法。第一次,凌晨1点多,他用打火机点打包好的布料,从一捆的中间点着了,看有一点点火苗,就出去了。在外面假装穿衣服的时候,回头看火又灭了。其就去锅炉房重新拿个打火机,过了几分钟,换了一处干的地方,又用打火机点火。大概过了三四分钟,其看到放火的地方有火冒出来了,就喊人去救火,救了40分钟,火势控制不住就都跑了。后来,其害怕被查出来,就故意将打火机藏在锅炉房窗户的推拉槽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而实施纵火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严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