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宿州:孙义国等8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原创 2020-08-31 16:14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8月3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孙义国等八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孙义国、魏峰等人高息借款给他人使用,为了牟取高额利息及强索债务,在被告人孙义国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以被告人孙义国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魏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斌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纠集被告人于井海、侯奇、解传峰、曹玉海、魏斌等人至安徽省含山县、江苏省睢宁县、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和尹集镇等地采用暴力手段,以拘押债务人、扣押人质进行关押等方式讨债,侮辱、殴打被害人;采取软暴力手段多次对公民进行威胁、恐吓、滋扰、纠缠;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审以被告人孙义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魏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于井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侯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解传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二年部分;被告人解传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曹玉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魏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义国不服,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8月3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孙义国等八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孙义国、魏峰等人高息借款给他人使用,为了牟取高额利息及强索债务,在被告人孙义国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以被告人孙义国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魏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斌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纠集被告人于井海、侯奇、解传峰、曹玉海、魏斌等人至安徽省含山县、江苏省睢宁县、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和尹集镇等地采用暴力手段,以拘押债务人、扣押人质进行关押等方式讨债,侮辱、殴打被害人;采取软暴力手段多次对公民进行威胁、恐吓、滋扰、纠缠;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审以被告人孙义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魏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于井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侯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解传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二年部分;被告人解传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曹玉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魏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义国不服,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