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高院消息:近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陈某某竟然伙同修理部老板赵某某伪造维修证明。最终,陈某某和赵某某被法院分别处以3000元罚款。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17日,被告汪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铜陵市石城大道时与前方原告陈某某驾驶的案涉出租车发生碰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涉出租车因上述事故在赵某某处进行维修。原告陈某某依据赵某某开具的维修证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汪某某赔偿停运损失。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向保管出租车运营资料的公司调取了案涉出租车的GPS运营路线,经查阅案涉出租车的历史轨迹,发现案涉出租车虽进行过维修但一直在运营。陈某某和赵某某对案涉出租车的维修天数进行了篡改。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伙同赵某某伪造重要证据,违反诚实信用,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陈某某和赵某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陈某某和赵某某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