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黄山:安徽新远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款51万元

©原创 2020-08-18 20:26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文书显示,2020年8月1日,该局对安徽新远科技有限公司(徽州区循环经济园紫金路16号)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至公司总排口末端集水井,经测,该集水井内废水中甲苯浓度为1.81mg/l,超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于2020年8月3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该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

该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黄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文书显示,2020年8月1日,该局对安徽新远科技有限公司(徽州区循环经济园紫金路16号)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至公司总排口末端集水井,经测,该集水井内废水中甲苯浓度为1.81mg/l,超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于2020年8月3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该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

该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黄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