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文书显示,2020年8月1日,该局对安徽新远科技有限公司(徽州区循环经济园紫金路16号)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至公司总排口末端集水井,经测,该集水井内废水中甲苯浓度为1.81mg/l,超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于2020年8月3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该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
该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黄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