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轿车车主张某与司机胡某在晚间共同饮酒。酒足饭饱后,张某将车交给胡某驾驶。胡某、张某因犯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近日被安庆市宜秀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22日凌晨1时25分许,胡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祥和路与朝阳路路口时,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接到报警,交警赶到现场。经查,轿车车主张某与司机胡某在晚间共同饮酒。酒足饭饱后,张某将车交给了胡某驾驶。
后经司法鉴定所检测,事发时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张某在明知胡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交给胡某驾驶,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交警部门办理完毕后,将该案移交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宜秀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胡某饮酒,仍让其驾车并同行,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近日,宜秀区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蒋六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