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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变成污染环境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

©原创 2020-08-14 23:4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号消息:近期,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现场调查发现,池州市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省厅决定对该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环境问题

1. 水污染防治问题。

根据该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件,其生产废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通过一级沉淀池内设置的涵管排向厂界外自然水塘,经取样监测,一级沉淀池靠近涵管处废水悬浮物为277mg/L;厂区未雨污分流。

2. 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该企业环评文件要求生产设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实际设置在敞开式车间内;大量砂土等易产生的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厂区地面积尘严重;部分物料堆场场地未硬化。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问题。

该企业环评文件要求压滤污泥送至制砖厂用于制砖,实际该企业租用洪山村集体水塘59.59亩,堆存大量污泥。该企业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对固体废物进行申报登记,部分物料堆场场地未硬化。

4. 自主验收涉嫌弄虚作假。

该企业建设项目配套的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自主验收,根据该企业验收文件: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设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实际该企业在自主验收时将生产废水通过一级沉淀池内涵管直接外排;生产设备设置在敞开式车间内。该企业自主验收结论与其实际污染防治状况明显不符。

(二)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把关不严

该企业建设项目配套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原青阳县环保局验收(青环验〔2019〕11号)。实际该企业于验收时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将压滤污泥送至制砖厂用于制砖,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对固体废物进行申报登记,且存在利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水塘长期堆放污泥的问题,不符合验收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要求

请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责令该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改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自主验收涉嫌弄虚作假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一步调查,若存在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企业督促指导,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立案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等,确保限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及时进行复查、跟踪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每月将整改落实情况在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媒体公开。

督办期限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号消息:近期,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现场调查发现,池州市青阳县忠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省厅决定对该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环境问题

1. 水污染防治问题。

根据该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件,其生产废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通过一级沉淀池内设置的涵管排向厂界外自然水塘,经取样监测,一级沉淀池靠近涵管处废水悬浮物为277mg/L;厂区未雨污分流。

2. 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该企业环评文件要求生产设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实际设置在敞开式车间内;大量砂土等易产生的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厂区地面积尘严重;部分物料堆场场地未硬化。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问题。

该企业环评文件要求压滤污泥送至制砖厂用于制砖,实际该企业租用洪山村集体水塘59.59亩,堆存大量污泥。该企业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对固体废物进行申报登记,部分物料堆场场地未硬化。

4. 自主验收涉嫌弄虚作假。

该企业建设项目配套的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自主验收,根据该企业验收文件: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设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实际该企业在自主验收时将生产废水通过一级沉淀池内涵管直接外排;生产设备设置在敞开式车间内。该企业自主验收结论与其实际污染防治状况明显不符。

(二)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把关不严

该企业建设项目配套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原青阳县环保局验收(青环验〔2019〕11号)。实际该企业于验收时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将压滤污泥送至制砖厂用于制砖,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对固体废物进行申报登记,且存在利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水塘长期堆放污泥的问题,不符合验收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要求

请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责令该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改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自主验收涉嫌弄虚作假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一步调查,若存在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企业督促指导,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立案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等,确保限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及时进行复查、跟踪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每月将整改落实情况在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媒体公开。

督办期限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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