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19年5月21日,张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投保了xx重大疾病险,2019年9月11日,张某因行甲状腺癌根治术向xx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取了张某的2018年12月2日的体检报告,报告载明双侧甲状腺弥漫性改变伴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因张某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作出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赔偿的决定。张某因保险公司拒赔诉至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曾经询问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不明性质的结节,但是张某并没有将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就保险公司的询问均填写的是“否”,隐瞒了体检异常的事实,张某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故意。对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奚方颖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