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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11起 南陵13人汪某海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原创 2020-07-31 17:25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30日,南陵县法院在第二法庭对汪某海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因疫情防控需要,该案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提讯室远程接受宣判,4名取保候审人员到庭接受宣判。

经查明,被告人汪某海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逞强斗狠、欺压百姓,自2004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周某彪、李某国、汪某胜等人在南陵县家发镇、籍山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汪某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作案20起,其中开设赌场犯罪1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被告人章某俐、程某彬虽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但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南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海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周某彪、李某国、汪某胜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汪某海、汪某根、徐某斌等12人在家发镇、籍山镇多次开设赌场,邀集人员以“摇单双”“推牌九”“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汪某海、周某彪、李某国等7人随意殴打或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某海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周某彪、李某国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汪某海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彪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某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刑期。

胡圣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30日,南陵县法院在第二法庭对汪某海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因疫情防控需要,该案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提讯室远程接受宣判,4名取保候审人员到庭接受宣判。

经查明,被告人汪某海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逞强斗狠、欺压百姓,自2004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周某彪、李某国、汪某胜等人在南陵县家发镇、籍山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汪某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作案20起,其中开设赌场犯罪1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被告人章某俐、程某彬虽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但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南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海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周某彪、李某国、汪某胜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汪某海、汪某根、徐某斌等12人在家发镇、籍山镇多次开设赌场,邀集人员以“摇单双”“推牌九”“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汪某海、周某彪、李某国等7人随意殴打或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某海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周某彪、李某国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汪某海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彪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某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刑期。

胡圣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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