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27日上午,由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艾敏等4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罪名一案,在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艾敏、樊远钢、王超、马自强为获取非法利益,成立芜湖敏霞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李明、陈曦、代久胡等人,以“套路贷”方式经营放贷业务,并指使被告人张文、罗华盛、朱亚波等人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方式进行催收,有组织地进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该组织通过“套路贷”、使用POS机养卡等非法行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维系和支持该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并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繁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艾敏等4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经营、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艾敏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滕丽华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