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霍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褚某某、龚某某二人盗窃一案,被告人褚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龚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 年4 月,被告人褚某某驾驶面包车和龚某某、龚某(案发后已死亡)至霍山县某村盗窃4 箱蜜蜂;同年5月,褚某某又驾驶面包车至该村盗窃4 箱蜜蜂。经鉴定,两次盗窃的8箱蜜蜂总价值人民币6153元。
“我们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官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俞晓其 许昌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