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受金钱利益的驱使,一个伪造高档白酒注册商标,一个帮助运输,最终均难逃法网。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王某梅、王某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涉案财物被依法没收扣押。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梅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外地购进高档白酒的空酒瓶、瓶盖、瓶盒、手提袋、包装箱等材料,在天长市仁和镇用低档白酒和上述材料制作假冒“洋河”系列、“五粮春”、“茅台”白酒,并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36万元。王某春明知王某梅生产、销售假酒,仍帮其运输,获利约0.4万元。2018年11月8日,两人被抓获,查获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314箱及瓶盖等材料,价值约8.8万元。案发后,王某梅、王某春分别退出赃款2万元、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情节严重,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春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运输帮助,系从犯,二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姜宏乔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