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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对左德刚故意杀人、盗窃案二审宣判

©原创 2020-06-25 11:31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2020年6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盗窃上诉一案公开宣判,维持阜阳中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6)闸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中对左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缓刑部分;撤销阜阳中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左德刚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由于羁押期限已届满,宣判后,左德刚被当庭释放。

2007年2月25日上午,被害人周某尸体在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安机关根据他人检举,认定左德刚等人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0年9月侦破此案。此外,左德刚伙同他人于2007年至2009年间,分别在颍上县、淮南市等地盗割电缆线23起,盗窃数额225696.70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决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左德刚死刑,与盗窃罪及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左德刚参与实施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但左德刚与同案犯有罪供述之间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同案犯的有罪供述以及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检举人的检举内容部分存疑、部分经查证不属实。证人证言时证时翻,彼此之间存在矛盾,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本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现场情况、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伤情等客观情况与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细节不吻合,缺乏锁定左德刚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左德刚参与实施的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某被害案”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2020年6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盗窃上诉一案公开宣判,维持阜阳中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6)闸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中对左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缓刑部分;撤销阜阳中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左德刚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由于羁押期限已届满,宣判后,左德刚被当庭释放。

2007年2月25日上午,被害人周某尸体在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安机关根据他人检举,认定左德刚等人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0年9月侦破此案。此外,左德刚伙同他人于2007年至2009年间,分别在颍上县、淮南市等地盗割电缆线23起,盗窃数额225696.70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决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左德刚死刑,与盗窃罪及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左德刚参与实施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但左德刚与同案犯有罪供述之间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同案犯的有罪供述以及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检举人的检举内容部分存疑、部分经查证不属实。证人证言时证时翻,彼此之间存在矛盾,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本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现场情况、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伤情等客观情况与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细节不吻合,缺乏锁定左德刚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左德刚参与实施的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某被害案”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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