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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一男子设网捕鸟 获缓刑并赔偿公益损失

©原创 2020-06-22 20:2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人民币16400元;对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用的粘网两张以及猎杀的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

2019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胡某在自家门前的花生地中使用铁丝套子猎捕哺乳类野生动物1只。农历四月份期间,再次在自家稻田里架设粘网猎捕鸟类,共猎捕鸟类3只,死亡后放家中冰柜冷藏。2019年10月7日至10月9日,其又在本村雷某、袁某家稻田架设粘网,共猎捕斑鸠7只,其中食用2只,活体5只。

经鉴定,胡某猎捕的10只鸟中,有1只斑头鸺鹠(俗称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的松鸦、红嘴蓝鹊等其他鸟类,系“三有动物”(“三有”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的哺乳类野生动物1只,为猪獾,也系“三有动物”。胡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野生动物危害其农作物为由,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头鸺鹠1只,以及其他“三有”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按照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以基准价值5倍核算,杀害“三有”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合计16400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接受刑事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人民币16400元;对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用的粘网两张以及猎杀的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

2019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胡某在自家门前的花生地中使用铁丝套子猎捕哺乳类野生动物1只。农历四月份期间,再次在自家稻田里架设粘网猎捕鸟类,共猎捕鸟类3只,死亡后放家中冰柜冷藏。2019年10月7日至10月9日,其又在本村雷某、袁某家稻田架设粘网,共猎捕斑鸠7只,其中食用2只,活体5只。

经鉴定,胡某猎捕的10只鸟中,有1只斑头鸺鹠(俗称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的松鸦、红嘴蓝鹊等其他鸟类,系“三有动物”(“三有”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的哺乳类野生动物1只,为猪獾,也系“三有动物”。胡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野生动物危害其农作物为由,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头鸺鹠1只,以及其他“三有”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按照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以基准价值5倍核算,杀害“三有”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合计16400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接受刑事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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