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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一强奸罪犯案发后13年后提起申诉 请求再审改判无罪被驳回

©原创 2020-06-12 19:17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07年经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淮南市潘集区男子聂某1被判决犯强奸罪,获刑十五年。在本案二审裁定过去十三年后,聂某1近日却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今年6月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申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2007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聂某1意图强行与被害人聂某2(1991年2月7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将聂某2按倒在床上,聂某2反抗并叫喊,其用左手捂住聂某2的口、鼻,至被害人聂某2死亡。

聂某1父亲聂某3得知此事后,非但知情不报,反而将聂某2的尸体进行了分解,并将分解后的尸体分别抛至淮潘公路南侧的窨井里和该窨井西南约50米的水沟南岸。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聂某1犯强奸罪,判处聂某1有期徒刑15年。聂某2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聂某1、聂某2提起上诉,淮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淮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裁定过去十三年后,近日,聂某1因不服淮南中院(2007)淮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向该院申诉称:一、主观上无强奸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更无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原判认定申诉人有罪,证据不足,缺乏证据特性。二,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因此,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今年6月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聂某1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申诉理由一,聂某1在一、二审期间,对犯强奸罪的事实等情况,供认不讳,二审法院向其宣读裁定时,其对二审裁定表示没有意见,服从法院裁定,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原裁判认定其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无不当。

关于聂某1提出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原一审庭审期间和二审上诉过程中,聂某1与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并未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其申诉提出公安机关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问题,也缺乏证据证实,故其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聂某1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其申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记者查询了解到,被判刑后,聂某1在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多次获减刑。公开法律文书显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裁定,对聂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2015年6月18日裁定、2017年3月30日,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七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07年经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淮南市潘集区男子聂某1被判决犯强奸罪,获刑十五年。在本案二审裁定过去十三年后,聂某1近日却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今年6月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申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2007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聂某1意图强行与被害人聂某2(1991年2月7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将聂某2按倒在床上,聂某2反抗并叫喊,其用左手捂住聂某2的口、鼻,至被害人聂某2死亡。

聂某1父亲聂某3得知此事后,非但知情不报,反而将聂某2的尸体进行了分解,并将分解后的尸体分别抛至淮潘公路南侧的窨井里和该窨井西南约50米的水沟南岸。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聂某1犯强奸罪,判处聂某1有期徒刑15年。聂某2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聂某1、聂某2提起上诉,淮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淮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裁定过去十三年后,近日,聂某1因不服淮南中院(2007)淮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向该院申诉称:一、主观上无强奸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更无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原判认定申诉人有罪,证据不足,缺乏证据特性。二,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因此,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今年6月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聂某1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申诉理由一,聂某1在一、二审期间,对犯强奸罪的事实等情况,供认不讳,二审法院向其宣读裁定时,其对二审裁定表示没有意见,服从法院裁定,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原裁判认定其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无不当。

关于聂某1提出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原一审庭审期间和二审上诉过程中,聂某1与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并未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其申诉提出公安机关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问题,也缺乏证据证实,故其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聂某1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其申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记者查询了解到,被判刑后,聂某1在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多次获减刑。公开法律文书显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裁定,对聂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2015年6月18日裁定、2017年3月30日,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七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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