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被告人陈某某是一名无业游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出狱后仍不谋求正当职业,通过盗窃、诈骗谋取不义之财。日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苏宁广场门口盗取一辆白色电动车想留着自己骑,推车到维也纳春天小区后,发现另一辆黑色坐垫的电动车比较好看,于是把白色电动车丢掉,盗走了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00元。
此外,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均以“借车有事,十分钟后归还”的名义将电动车借走后卖掉,共骗取七辆电动车其中一辆被警方追回,另外六辆经鉴定价值为77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