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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猎杀野生鸟类 滁州三男子被判刑

©原创 2020-05-14 18:46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5月14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徐某、叶某、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等刑罚,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200元。

图为庭审现场,两名被告人到庭审理,另一名被告人实行远程提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叶某乘坐被告人闵某驾驶的汽车,携带气枪、铅弹、强光手电、热成像仪等工具,来到江苏省金湖县金南镇、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均为禁猎区),采取先以热成像仪寻找猎物,再以气枪射杀的方法,非法猎获珠颈斑鸠、山斑鸠、环颈雉等14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经鉴定,三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行为,减少了野生动物资源量,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4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叶某、闵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前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失费。综合以上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5月14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徐某、叶某、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等刑罚,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200元。

图为庭审现场,两名被告人到庭审理,另一名被告人实行远程提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叶某乘坐被告人闵某驾驶的汽车,携带气枪、铅弹、强光手电、热成像仪等工具,来到江苏省金湖县金南镇、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均为禁猎区),采取先以热成像仪寻找猎物,再以气枪射杀的方法,非法猎获珠颈斑鸠、山斑鸠、环颈雉等14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经鉴定,三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行为,减少了野生动物资源量,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4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叶某、闵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前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失费。综合以上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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