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高院消息:5月7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峰等4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李某峰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该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李某峰等人涉“套路贷”犯罪线索,去年4月份,该院扫黑办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民事案件卷宗材料。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峰自2012年即从事民间借贷,2015年12月,李某峰以周某、缪某名义注册成立铜陵市某商贸公司,公司实际由李某峰负责经营管理,从事民间借贷。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雪峰带领被告人李某、缪某等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以“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等方式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李某峰提供资金,被告人李某、缪某等人负责对外放贷,缪某等人负责联系介绍客户和后期本金、利息催收,由李某峰负责审核,由李某负责签订借条和放款;李某峰同时雇佣被告人张某等人以滋扰、纠缠、殴打等寻衅滋事方式催收债务和高额利息。
另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李某峰雇佣指使被告人张某等人,采用上门滋扰、纠缠、殴打等手段催收债务。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得到伪造的铜陵市公交IC卡100张,其中面值188元和64元的假公交IC卡各50张,合计面值12600元,李某将100张假公交IC卡对外贩卖,非法获利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李某、缪某等人,在对外高利放贷过程中,设计多种“套路”陷阱,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峰为追索债务,纠集指使被告人张某等人多次采用上门滋扰、纠缠、殴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偿还债务和高息,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公交IC卡而对外倒卖,合计面值12600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峰纠集被告人李某、张某、缪某等人,以民间借贷名义长期从事“套路贷”诈骗活动,指派张某等人采用滋扰、纠缠、殴打方式追索债务和高息,在民间借贷行业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峰为纠集者,李某、张某、缪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