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5月7日,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驱车一个多小时,将法庭搬到了瘫痪在床的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五菱牌小型客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6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重伤入院,至今无法起身。整个庭审活动中,被告人躺卧在轮椅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悔恨不已,希望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驶危害大,莫抱有侥幸心理,以免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肖钰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