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高院消息:4月10日上午,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3月,张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追尾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刘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朱某受伤、车辆及电动三轮车所拉物品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朱某、刘某向凤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凤阳县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偿还朱某医疗费、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88017.3元。判决生效后,2018年7月,张某将自己名下中型货车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张某某,并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8月,朱某、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凤阳县法院依法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张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拒不报告财产,且下落不明。2019年6月,张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全部履行偿还义务,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