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号消息,2020年2月26日,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如下:
为依法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2516096@qq.com;
二是通过寄件方式将意见寄至:阜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四楼(东门),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电话0558-2172030),并在件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26日
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阜城住宅小区内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下同),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时,未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按照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建设地下建筑物的,视为已一并取得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字样。
三、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地下车位规划参数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确认的规划单体方案图为准。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部分的,以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图为准。
四、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不得出售、出租。地下车位(库)对外预(销)售的,需办理预(销)售许可。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需单独签订合同,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除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属业主共同所有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为投资建设单位所有,可对建筑区划内业主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原则上一套房子只能登记一个车位(库),多余地下车位(库)出售、附赠的,由投资建设单位出具说明,房管部门确认后办理预(销)售许可。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库),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地下建筑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及变更申请登记的,权利受让人须为建筑区划内业主。
五、地下车位(库)不得单独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其中地下车位的抵押数量不得超过地上在建工程抵押套(间)数。
六、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库)规划批准文件、竣工验收、不动产测量成果、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权利人持相关合同、发票(收据)、完税凭证和身份证明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配建地下车位(库)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交付使用的项目,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已被注(吊)销的,由辖区政府对接规划、住建、人防、设计等部门,提供规划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竣工验收、不动产测量成果等资料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我市主要媒体上统一公告3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权利人持相关合同、发票(收据)、完税凭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身份证明,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