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芜湖一女出纳职务侵占1200余万元 一审判处九年六个月

©原创 2019-12-19 20:25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芜湖法院消息:12月18日下午,南陵县法院对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方某系某公司出纳员。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方某在该公司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公司客户、养户及员工现金而不缴存公司账户,或者缴存个人账户后而不转入某公司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随后以使用个人银行卡在POS机刷卡再撤销以获取POS机刷卡小票入账、年末编造虚假未达账项、虚构对供应商付款等方式掩盖公司账实不符的事实。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方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员期间,侵占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2047099.82元。案发后,方某退缴赃款人民币8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担任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2047099.8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方某辩解称未侵占人民币12047099.82元,最多只侵占了人民币800余万元;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足,鉴定依据及鉴定程序不当,方某存在自首情节等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收项款不入账、虚报支出的方式侵吞公司资金,有证人证言及方某的供述证实销售款都是通过方某入账,且方某也供述为了掩盖账实不符的情况,其就夸大公司银行账户的未达账项或将公司应付银行未付的款项提前记账,通过这些方式将公司账面余额和银行账面余额差距减少。本案中涉案金额是由方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由南陵县公安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得出,该鉴定以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及侦查机关直接调取的方某个人银行账户资料为依据,运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法,核对应付账款、养户取款台账、银行支出流水及检查记账凭证,确定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该收入账实差共计12047099.82元,鉴定程序合法,再有方某本人在该期间银行账户收入流水16989984.95元(其中方某间往来金额为4571722.72元)、支出流水16997459.64元(其中方某间往来金额为4062864元)予以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对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拒不交代涉案金额的去向,行为不构成自首。本案根据方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芜湖法院消息:12月18日下午,南陵县法院对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方某系某公司出纳员。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方某在该公司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公司客户、养户及员工现金而不缴存公司账户,或者缴存个人账户后而不转入某公司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随后以使用个人银行卡在POS机刷卡再撤销以获取POS机刷卡小票入账、年末编造虚假未达账项、虚构对供应商付款等方式掩盖公司账实不符的事实。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方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员期间,侵占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2047099.82元。案发后,方某退缴赃款人民币8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担任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2047099.8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方某辩解称未侵占人民币12047099.82元,最多只侵占了人民币800余万元;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足,鉴定依据及鉴定程序不当,方某存在自首情节等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收项款不入账、虚报支出的方式侵吞公司资金,有证人证言及方某的供述证实销售款都是通过方某入账,且方某也供述为了掩盖账实不符的情况,其就夸大公司银行账户的未达账项或将公司应付银行未付的款项提前记账,通过这些方式将公司账面余额和银行账面余额差距减少。本案中涉案金额是由方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由南陵县公安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得出,该鉴定以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及侦查机关直接调取的方某个人银行账户资料为依据,运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法,核对应付账款、养户取款台账、银行支出流水及检查记账凭证,确定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该收入账实差共计12047099.82元,鉴定程序合法,再有方某本人在该期间银行账户收入流水16989984.95元(其中方某间往来金额为4571722.72元)、支出流水16997459.64元(其中方某间往来金额为4062864元)予以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对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拒不交代涉案金额的去向,行为不构成自首。本案根据方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