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连续盗窃三辆电动车,于7月27日被刑事拘留。近日,寿县人民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马某、徐某、沈某财物价值共计四千五百八十三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寿县寿春镇阳光欧洲城小区,将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白色电动车偷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092元。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将马某停放在寿县寿春镇金大地小区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291元。2019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寿县寿春镇东津花园小区,将沈某停在楼道口外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盗窃电瓶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